中共长安区委区直机关工委
关于建立区直机关党建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

 区直机关各党总支、支部:
    为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区直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机关工委决定建立并实行区直机关党建工作月报制度。各党总支、支部每个月要对本单位党的工作进行全面、认真地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每月的30日前经支部书记审签后报机关工委(打印并附备份软盘)。区直机关工委将把各单位的主要工作和典型做法通过《长安区机关党建工作网站》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报道。
    月报制度从今年9月份开始执行,机关工委将把各单位执行月报制度的情况做为年终基层党组织工作考核评比的一个重要依据,望抓好落实。

20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