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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激励先进、整顿队伍、纯洁组织,清除党内腐败分子,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每个基层党支部都必须坚持每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参加本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民主平等的原则。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全心全童为人民服务宗旨;
2、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关系,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4、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纪、政纪、国法,令行禁止;
5、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群众的利益;
6、履行党员义务,带头完成农村各项任务。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程序:
1、学习教育。认真学习上级规定的必读文章和书目。
2、自我评价。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清理思想,检查官行,挖问题及根源;认定自己是否合格,如实写出个人总结,经支部委虽会审查后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个人总结。
3、党内、外评议。在党小组或党支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基础上,采取座谈会或民主测验的方法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4、组织审察、审批。召开支委会,根据测评和各方面反映,实事求是地给每个党员提出格次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形成正式意见;优秀党员、不合格党员要报上级党委审批。
5、表彰处理。根据上级党委批复,对优秀党员在基层党支部表扬,特别突出的报上级党组织表彰;对不合格党员,按照政策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党员的评议结果,一般分为三个格次:
1、优秀党员。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0%。
2、合格党员。
3、不合格党员。
不合格党员不限比例,但—定要严格掌握政策.实事求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应视为不合格党员:
1、共产主义信念发生动摇,不履行或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三种情况之一)的;
3、违背党的宗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4、工作、生产不积极,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工作的;
5、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集体财产及人民生命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
6、违反(河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的;
7、违反<河北省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依法拘役、劳教的;
8、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组织或参与聚众上访,或蓄意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9、参加各种非法组织成邪救活动.拒不回到党的正确立场上来的;
10、违反党的“无神论”原则,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的(民族地区除外);
11、拒不缴纳各种合理税费,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12、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
对不合格党员,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对已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已有深刻认识,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有悔过表现的,党组织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较轻的可以考虑给其限期改正的机会;
2、凡是不合格经教育又不改正,应予劝退,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凡严重丧失党员条件,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的,一律作劝退处理。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4、凡犯有严重错误,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党籍之有关规定的,一律开除其党籍。
不合格党员的限期改正期限为一年,不得延长。
第八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过程中,无论确定为何种格次,共产党员提出退党,经组织调查或评议,其错误不足以构成开除党籍条件的,应予批准;犯有严重错误的,应开除党籍或清除出党。
发现共产党员有违纪行为的,一律不得评为优秀党员,并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不合格党员做限期改正、劝退、党内除名、脱党、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组织处置,其基本程序是:
1、对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整理成综合写实材料,包括:党员情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2、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听取本人意见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
3、将支部大会决议、综合材料一并报乡镇党委;经乡镇党委研究,作出处理决定,报县(市)、区委组织员办公室备案后,下达批复。
4、党支部找处置对象谈话、转告党委审批意见后,召开党员大会,宜布党委决定,并将处置决定等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预备党员不能评为优秀党员,表现突出的可以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
对预备党员不给予党纪处分,或做劝退、除名、脱党、限期改正处理。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预备党员,一般应作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不合格党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墩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应按规定向纪检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纪检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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